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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范蓝天2021-07-20258

南昌应用科技师范学院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并按录取通知书和所附《新生入学须知》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以书面信函、电话传真或手机信息的形式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二条  新生入校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对其高考成绩、档案情况、身体状况等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核发学生证并注册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  第三条  学院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如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以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该生即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转为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  第四条  每次注册的学籍有效期为一个学期。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报到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日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并办理学院规定的入学手续,否则不予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以招生时公布的为准)。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学业的学生,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可延至八年(含休学年限)。

·      第七条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者,应于每学期初第一周内提出申请与学业延期修读计划;毕业年级的学生要求延长学习年限者,最迟应于最后一个学期开学初的第一周内提出申请与学业延期修读计划,经教务处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否则按结业生离校。

·      第八条  本科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班级活动等各个教育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于开课初告知全体学生共同执行;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列为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内容,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任课教师应将学生旷课等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学科部反映,并于课程教学结束时,将考勤登记表连同学生成绩表一起送交学科部。

·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班级活动等,每天按五学时计算。

·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两天以上者(含两天)应附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请病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由学生工作部批准,超过五天的须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  学生一般不能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至三天以内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三天以上的须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  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单和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当存学生工作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备案,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按第十五条处理。

·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具体形式有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操作和技能测试等。本科主干基础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考核,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学科部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  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达到或超过60分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及格”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或设计、出勤、学习态度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为40%~50%。任课教师应当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及成绩评定方法。

·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低于60分或被评定为不及格,则考试课程以实际分数记,考查课程以“不及格”记,并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达到和超过60分或及格标准的,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其中考试课程以“60”分作第二次记载,考查课程以“及格”作第二次记载。补考成绩低于60分或及格标准的,该门课程以“补考不及格“作第二次记载,且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最后在毕业前可以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生清理性补考。

·      学生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且取消其正常补考机会,该课程直接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数。

·      各项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环节的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申请,参加相关实践环节的修读。

·  第十三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课程成绩处理办法:

·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      (二)学生因病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学科部申请缓考,经学科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不得申请缓考。

·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为“缓考”,不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  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和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皆以旷考处理。

·  (三)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  第十四条  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   

·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

100-95

94-85

84-75

74-65

64-60

<60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优=90

良=80

中=70

及格=60

不及格

二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合格=75

不合格

对应绩点

5.0

4.9-4.0

3.9-3.0

2.9-2.0

1.9-1.5

0.0

 

 

 

 

 

 

 

 

 

 

·    学分绩点的计算:

·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  2.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应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      (三)其它特殊原因被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向所在学科部书面申请,由学科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  第十七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学生可申请两次休学,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其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    第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收到休学通知后三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对其没有管理责任,对其发生的任何事故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回家和返校的路费自理。

·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      第二十条  休学者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科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学科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科部核准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      (三)复学者一般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  第二十一条  尚未进入二年级学习的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科部和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在同学历层次的同类专业中转换专业一次:

·  (一)有客观依据可以证明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如市级以上专业竞赛成绩证明或获奖证书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  转专业学生一般编入同年级学习,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  第二十二条  转学

·      (一)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分别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      3、应予退学的;

·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  第七章  退  

·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一)学生在读期间屡次出现留降级情况,且达到退学条件者;

·    (二)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    (三)因病休学经体检复查不合格且不宜继续坚持学习的(批准再休学一年者除外);

·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      上述对学生的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或教务处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  第八章  学籍处理与处分

·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读期间累计欠学分(正常补考后)达十五学分以上(含十五学分)者,向其提出学籍预警,由学生所在学科部向学生发出“学籍预警抄告单”;在读期间累计欠学分(正常补考后)达三十学分以上(含三十学分)者,对其进行留降级处理,由学生所在学科部于开学初补考后及时提出报告,经学科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院将依据《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一)学生不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和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      2、旷课20—2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3、旷课26—3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  4、旷课36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因旷课多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中违纪和作弊,按《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理工学院学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学院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理工学院学生申诉暂行办法》提出申诉。

·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      第二十七条 各学科部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各个方面,其重点放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与毕业资格审定同时进行,学生毕业以后不再补授学位

·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且所修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30%的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  第三十条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则认定为不能在学制标准年限内毕业。不能在学制标准年限内毕业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延长学制,如在延长学制年限内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作结业处理。

·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其它规定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